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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會員 TA的每日心情 | 開心 2021-3-25 1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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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學前教育管理,,統(tǒng)一規(guī)范學前教育機構審批工作,促進我省學前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關于發(fā)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學前教育改革與發(fā)展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指學前教育機構是指招收3-5周歲幼兒并對其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
第二條 湖北省行政轄區(qū)內一切政府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部隊、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包括幼兒園,、學前班)均適用本辦法。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學前教育機構,。
第三條 縣(市、區(qū))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機關,,負責審查轄區(qū)內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園資質、頒發(fā)辦園許可證。街道辦事處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作好學前教育機構審批工作,。
中外合作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實施辦法之規(guī)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頒發(fā)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章 舉辦條件
第四條 舉辦學前教育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學前教育機構的設置應符合當?shù)亟逃l(fā)展規(guī)劃和布局要求,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達到《湖北省學前教育機構辦園基本標準(試行)》的要求,。
(二)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舉辦者,,應為享有政治權利,、無犯罪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學前教育機構名稱應符合規(guī)范要求,,不得帶有與實際不符或者易產生誤導作用的詞語,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全國”、“國際”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區(qū)行政區(qū)劃的區(qū)域字樣,。學前教育機構對外用名必須與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名稱一致,。
(四)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園宗旨;有合法的機構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有符合幼兒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和教育規(guī)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計劃,。
(五)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wěn)定、可靠,、合法的經費來源,。
(六)有安全穩(wěn)定的辦學場所和基本辦學條件。
第三章 籌設申請及審批
第五條 申請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單位和個人,,在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申請報告(原件)。
申請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學前教育機構名稱與地址,、舉辦目的和培養(yǎng)目標、機構性質,、規(guī)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舉辦單位負責人或舉辦者的簽字,、印簽,,以及所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蓋章,。
(二)學前教育機構舉辦者的資質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舉辦者是個人的,,須提供身份證及簡歷,,注明現(xiàn)住址、聯(lián)系方式,,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
舉辦者是法人單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門或舉辦單位的批準建立文件,、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法定代表人簡歷等(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學前教育機構資產及經費來源的有效證明文件(原件)。
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驗資證明,。舉辦者為兩個及以上單位和個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資數(shù)額、出資比例證明,。各縣(市,、區(qū))可根據(jù)申辦學前教育機構的規(guī)模和園舍產權狀況自行確定本地區(qū)的資金數(shù)額標準。
(四)園產來源證明材料(驗原件,,交復印件),。
屬自建園舍的需載明產權;屬租房辦園的須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租賃合同意向書(原件),;屬捐贈性質并提供產權證明材料的園產須提交捐贈協(xié)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數(shù)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證明文件(原件),。租借園舍要有10年以上租借協(xié)議。
(五)學前教育機構章程(原件),。
包括名稱,、地址,、舉辦者、辦園宗旨,、培養(yǎng)目標,、組織機構,、決策機構及議事規(guī)則,、擬建級別、招生范圍,、招生對象和規(guī)模,、資產數(shù)額及來源、園所管理,、出資人或單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章程修改程序、幼兒園終止事由等內容,。民辦幼兒園需首屆董事會全體成員簽名(無董事會的獨資舉辦者除外),。
(六)合作辦園的須提供合作辦園意向書(原件)。
其中要有統(tǒng)一的辦園思想,、辦園目標,,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
(七)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進行材料審核并組織專家實地核查,,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fā)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I設期不得超過2年,,超過籌設期的,申辦者應當重新申請,;籌設期間不得招生和刊登廣告,。
第四章 正式申請及審批
第七條 申請正式設立學前教育機構時,申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批準書(復印件),。
(二)籌設情況報告(原件),。
(三)《湖北省舉辦學前教育機構審批登記表》
(四)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擬任園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擬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專業(yè)資格證,、縣級以上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工資、社會保險費用說明及聘任合同等(驗原件,,交復印件),。
(五)學前教育機構資產及經費來源的有效證明文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六)提供房產證或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租賃合同(驗原件,、交復印件),;建筑質量檢測合格證(原件);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驗原件,、交復印件),;食堂衛(wèi)生許可證和衛(wèi)生保健合格意見(驗原件、交復印件)
(七)合作辦園的須提供正式合作辦學協(xié)議書(原件),。協(xié)議書內容應包括:統(tǒng)一的辦園思想,、辦園目標;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八)學前教育機構設施設備清單(原件),。
(九)審批機關按法律法規(gu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對于具備辦園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免去籌設申請,,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并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五條和第七條規(guī)定的材料,。
第八條 審批機關應在接受正式申請相關材料后的3個月內,,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驗收,以書面形式決定是否同意批準,,并送達申辦人,。對不予批準設立的,審批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頒發(f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應將批準正式設立的學前教育機構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學前教育機構根據(jù)性質(舉辦者出資款的性質和比例),,分別到相關部門申請辦理《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收費等相關手續(xù)。學前教育機構在辦理好收費手續(xù)后方可招生,。
學前教育機構實行一證一點(址)管理,,只能使用經審批機關核準的一個名稱,不得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若有分支機構或異地舉辦,,必須經分支或新辦機構所在地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批準設立學前教育機構:
(一)擬設立的學前教育機構規(guī)模,、層次、條件,、形式及地址設置不符合當?shù)亟逃l(fā)展規(guī)劃和科學保教要求的,;
(二)在申請籌建中弄虛作假的;
(三)舉辦者,、行政負責人,、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不符合法定資格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 已通過審批的學前教育機構因故更名,、合并,、遷址、變更單位或舉辦者,、改變性質等,,均應提前1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xù),。
學前教育機構因故停辦時,舉辦者應提前3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和原在園幼兒安置預案,,經核準后,由審批機關監(jiān)督實施,,收回有關證件,,并發(fā)布公告。
第六章 年檢
第十一條 學前教育機構實施年度檢驗制度和動態(tài)管理,。學前教育機構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并在每年年初向審批部門提交年檢報告(包括安保衛(wèi)生,、辦園方向、行政管理,、人員資格及配備,、保教質量、設施設備,、資產和經費運行等情況),,審批部門每年對學前教育機構開辦情況進行審查。
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及達到相應辦園等級的,,視為年檢合格,。
年檢時達不到相應辦園等級要求,經限期整改仍未達標的,,做降級處理,。
年檢時達不到辦園標準,經限期整改后仍未合格的,,取消其辦學資格,,收回有關證件,并進行公告,。
拒絕年檢,、不接受年檢處理決定的,依照本《辦法》取消辦學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民辦幼兒園的年檢工作按《湖北省民辦學校年檢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施行之前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補辦或重新辦理申辦,、審批手續(xù)。對符合條件的,,可予以審批通過,,并同時確定其相應的等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暫緩審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條件后再予以審批,;暫緩審批期間應停止招生,;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其停辦,。
在本辦法施行之后新開辦的學前教育機構,,必須按本辦法申辦,經審批后方可開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學前教育機構。
第十三條 《湖北省學前教育機構審批登記表》(見附件)全省統(tǒng)一制樣,。各市(州,、林區(qū))、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自行印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由湖北省教育廳。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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